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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应收账款追讨之借款人的实际履约能力

2023/9/8 22:21:57      点击:
合同签订前,对借款人履约能力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贷款的资产和信用程度。如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贷款机构作为贷款人,将会有一个完整和标准化的评估系统,根据项目进行评分。只有达到评估分数的借款人才能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将履行对借款人的贷款义务,所有履约风险将转移给贷款人。《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对债权保全措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因此贷款人有必要灵活运用这些规定来防范借款人的主客观风险。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履约风险包括:

1.借款人的财产本应增加,但由于延迟行使到期债权而未增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权利和出卖人登记不动产的权利。

2.借款人逃避偿还贷款债务,这不正当地减少了他自己的财产。例如,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或权益被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


3.提取资金、出售、转移或隐匿资产,甚至采取虚假破产、担保、擅自处分抵押物等。

如果借款人的主观恶意给贷款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贷款人有必要及时寻求法律保护。